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积极鼓励与表彰统计守信行为,限制和制裁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红黑榜”发布制度,全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广泛形成“崇尚诚信、鄙弃失信”的统计氛围。近日,省统计局出台了《辽宁省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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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今后凡在辽宁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列入“信用辽宁”网站统计守信红榜,统计上严重失信的将被列入统计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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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8条等规定条件之一,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被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中)直以上部门表彰的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列入统计守信红榜。符合《辽宁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一律纳入统计失信黑名单,包括因统计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统计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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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受到地级市人民政府表彰或者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的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收集、报送和维护;受到省(中)直以上部门表彰或者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的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收集、报送和维护。列入“信用辽宁”网站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认真整改到位,经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黑名单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示职责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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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已印发市级统计机构实行,要求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辽宁省统计局建立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表和各阶段任务要求,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督导。逐步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信用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协作,健全统计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建立全省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确保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协同配套、整体推进。在全省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统计信用环境。